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工作,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本科生院、体育部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 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或学院(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的全日制优秀普通本科新生。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取得学籍以后评定和颁发,并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设有校长特别奖、优秀新生奖两项,其中优秀新生奖分为甲、乙两个等次。
(一)校长特别奖
校长特别奖用于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高考成绩特别优秀、在本省同科类考生中名列前茅的学生;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信息学(计算机)奥林匹克竞赛总决赛获得金奖的学生。获奖新生免交本科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各省录取的新生中比前一年更为优秀的学生,其中:
甲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录取的各省新生中比前一年同省第5%的新生位次值更为靠前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
乙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录取的各省新生中比前一年同省第10%的新生位次值更为靠前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和表现分省评定,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条 数学、物理学、生物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地理科学等基地班和弘毅学堂学生评选基础学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5%、30%,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工程专业、测绘工程专业等本科专业学生评选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3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综合测评优良,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基本条件且课程学习成绩位列本测评单位的前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院(系)在学校制定的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学院(系)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根据考评结果和奖励比例或名额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选。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并参加综合测评;
由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导师签名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经学院(系)审核后张榜公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9-10月份评出。学校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评定
第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纪念奖学金、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基金等。
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评审、颁奖。
第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审一般应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要求,由学校分配确定各学院(系)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系)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每学年最多可申报获得一项校级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范围原则上应在两个及以上学院(系)。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系)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三条 单项奖是指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等综合奖之外的奖金,主要包括:学习科技竞赛奖、文艺活动奖、体育竞赛奖、社会实践奖和精神文明建设奖等。
第二十四条 给予个人或集体单项奖励,由各相关部门按《武汉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奖励办法》(武大学字 [2016]30号) 和《武汉大学学生单项奖励实施细则》(武大学字[2008]33号)精神提出奖励建议标准和表彰方案,学习科技竞赛类奖励报本科生院审批,其他类型奖励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发文。
单项奖的预算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校团委、本科生院、体育部等单位编制,报学校审批。单项奖评审完后由学生工作部到学校财务部办理经费每年度学生支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单项奖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本科生院、体育部等相关主管部门起草文件表彰或组织召开表彰会;所有学生单项奖励表彰文件须经学生工作部会签。
第二十六条 在国际大赛中获奖,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将给予特别奖励,奖励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财务工作、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财务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校团委、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学院(系)设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专项奖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该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1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他奖学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学字[2012]11号)同时废止。